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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师大国际〔2016〕82号 江苏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派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7-06浏览:836设置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外事工作的领导,规范和细化公派出国(境)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调整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外事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和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际处,办公室主任由国际处处长兼任。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 审定学校外事工作总体规划和重大举措;

2. 整合全校对境外合作交流资源;

3. 统筹和协调跨二级单位国际化办学事务;

4. 审议出国(境)、来华(境)相关重要工作;

5. 审议其他重要外事工作。

二、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一)凡使用财政经费(包括科研经费)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访问考察等公务活动,且在外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均属因公临时出国(境)。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获得学校和省政府书面批准,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外出,严禁擅自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按规定时间提前向学校报批,原则上应在赴外两个月前与国际处联系,咨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访任务,严禁随意更改行程和出访内容。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 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并经经费来源单位书面同意方可使用。行政经费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控制;科研、教学等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出国(境)的,须持有该项目正式批复的预算书,其中需明确列示国际交流费预算;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出国(境)的,须提供项目合同文本。

(六)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属下列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持因私证件出国(境):

1. 多项出访任务交集,无法持因公证件按期办理签证;

2. 持因公证件期间需赴第三国(地区)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3. 带队参与学生海外交流、实习。

(七)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须在两周内向国际处上缴因公证件,并提交一份由所在单位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的出访小结。报销相关费用时须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以及国际处出具的证件与小结上缴证明材料。

三、加强因公出国(境)访学进修管理

(一)凡使用财政经费(包括科研经费)赴国(境)外访学进修,且在外时间达到三个月及以上的,均属因公访学进修。

(二)因公访学进修人员须获得学校和省政府书面批准,方可持因私证件出国(境),但在审批、公示和报销等管理环节,须参照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因公访学进修人员赴外前应拟定外访进修计划,经相关学院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四)因公访学进修人员回国(境)后须在两周内向人事处提交一份由所在单位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的访学进修小结。报销相关费用时须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以及人事处出具的小结上缴证明材料。

(五)处级及以上因公访学进修人员回国(境)后,须在两周内向党委组织部上缴因私证件。报销相关费用时须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党委组织部出具的证件上缴证明材料。

(六)因公访学进修经费管理按照上级和学校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以上通知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即日起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公派出国(境)已经执行的部分,按照之前的相关规定管理。未尽及冲突事宜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

五、本通知有关内容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

           201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