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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师大国际〔2016〕94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1-09浏览:1656设置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61230

  

  

江苏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支持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更好地服务学校高水平大学的建设目标,根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健全学校外事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和完善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要着眼国家、我省发展大局和学校教学、科研实际需要,通过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学术交流,实现国际协同创新,全面加强基础学科、国际前沿、薄弱和空白学科建设,造就培养高素质人才,提升学校软实力、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二条 根据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要,将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因公临时出访区别管理。

(一)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校属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前项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安排,不作限量规定。

(四)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

第三条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一)科学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各二级单位应在10月中旬拟订本单位下一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学校形成年度计划后于每年11月中旬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备后执行。

(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退离休返聘人员、3个月以上留学进修人员等特殊情形的,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国。

第四条 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管理。

(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采用先行审核制度。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的出国交流经费预算进行额度控制,并根据国家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报销。对使用外方资助经费的出国申请,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预算审核。

(二)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三)教学科研人员回国后,应凭出国有关批件、国际合作交流处出具的护照及出访小结缴纳证明、护照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核销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出访票据必须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

(四)教学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出国任务批件执行出国任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在外停留天数,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在外停留天数包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按自然日计算。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必须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团组人员的身份信息、详细的在外行程安排、经费预算和来源、境外邀请单位等信息必须如实在学校内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六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原则上应在出访前2个月将下列相关材料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

(一)参加国际学术研讨会议,必须说明会议主办方的背景和资质,提供主办单位的正式邀请,提交会议录用论文或摘要的证明材料,并根据需要确定参加会议的人数。

(二)开展包括合作研究、短期培训、专业交流等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具有明确的活动主题,并提供公务活动日程。一个月以内的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提供详细日程,一个月以上的必须提供每周简要公务活动计划。

(三)学生赴国外学习、实习及比赛类团组,要合理确定带队教师数额,教师在外停留时间应与学生同步。

第七条加强绩效评估,强化监督追责。

(一)教学科研人员回国后,应在回国两周内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出国护照及出访小结,并接受对护照及出访小结的审核。

(二)各二级单位要定期组织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报告会、绩效评估会及成果展示会,确保出访成果及时共享。

(三)对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12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