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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师大国际〔2007〕25号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申报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7-09-21浏览:204设置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申报与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徐州师范大学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申报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际合作办学是指我校与国外教育机构利用双方资源,合作培养中国或外国学生。学校鼓励各学院与国外层次相当的大学合作办学,根据社会当前和未来的需要,发展社会急需或人才短缺的专业,充分利用对方的优质资源,引进优势专业,推动我校新专业的建设,引进国外高水平的课程体系和课程教材,推动课程、教材和教学的改革。  
  第二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归口管理相关学院申请与国外合作办学的工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审核、报批等服务。
  第三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学院与国外进行合作办学,应至少提前半年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外方背景、培养目标、办学专业、运作模式,并附上外方有关办学意向的书面材料。
  (二)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外事的领导,学校领导书面同意后,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相关学院与外方共同讨论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酝酿合作办学意向书。
  (三)意向书酝酿成熟后,相关学院须起草下列申报材料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合作办学申请二次报告、项目申请表、可行性论证报告、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办学方案(中外文本)、外方合作者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收费情况说明、外方授予文凭的样本及校级证明、教学实施计划(包括师资、教材、教学安排及招生计划等)、教学场地同意使用的有关证明。
  (四)国际合作交流处对上述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主管外事领导。
  (五)校领导同意后,国际合作交流处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获得批准后由校领导和外方对等人员,经最后面谈确认后签署合作办学协议书。
  (六)国际合作交流处向上级部门行文报批。
  第四条 项目运行中的分工
  (一)专业教学和日常行政管理
  在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的执行中,举办项目的学院负责组织专业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监控教育教学质量;并通过合作办学培养骨干师资力量,安排中青年教师跟班旁听外籍专家的课程,吸取在课程、教材、教学方面的经验。
  (二)对外联络等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对外联络及协调、外事接待、外籍教师的聘请和生活服务等。
  (三)学生的外语培训
  1.外语专业学生的培训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费用自理。
  2.非外语专业学生的培训课程,原则上由外国语学院承担,相关学院负担外国语学院教师代课费用的四分之一,学校负担四分之三,从教学经费支出。
  3.外语培训教师授课费每课时标准为:讲师45元;副教授60元;教授80元。
  第五条 学费收入的分配
  每举办一个合作办学项目,项目学费收入的10%拨归举办项目的学院;另外从项目学费中拨出6万元,用于补贴聘请外籍教师及外事接待与联络,其余部分全部划入学校财务。
  第六条 涉外管理
  合作办学须严格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校内合作办学的涉外管理部门为国际合作交流处。申报项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须按程序执行,未经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与外方签订任何协议或意向书;项目运行中本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校内及时沟通、请示和汇报,切实做到内外有别,口径一致,确保项目平稳顺利地运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国际合作交流处。以前同内容文件有条文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