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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师大国际〔2007〕24号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7-09-21浏览:398设置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出国(境)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徐州师范大学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出国(境)程序,高效有序地办理师生员工出国(境)手续,进一步推动我校的国际交流,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公派出国(境)管理

  第二条 学校代表团出访
  学校代表团出访,成员包括至少一名校级领导,代表团人员不超过6人。代表团出访时间为7—10天,外访期间经费使用标准执行国家财政部和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2001)7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相关费用由学校支付。
  第三条 向友好学校派遣交换教师
  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与友好学校签订的协议,制定交换教师的资格条件,具体人选由相关学院推荐、国际合作交流处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
  交换教师在外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在外期间的费用方面,友好学校为交换教师提供免费住宿以及伙食和零用钱补贴;我校负担往返国际、国内旅费,支付交换教师工资福利和岗位津贴(如友好学校未提供伙食和零用钱补贴,学校按照国家访问学者生活包干标准50%的标准提供补贴)。
  交换教师出国前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协议书,根据友好学校所在国家的类别,参照国家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保证金,回校后学校予以退还。
  第四条 学院派遣教师进修
  学院可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提前半年向学校书面申请派遣教师出国(境)进修,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召集有关专家评审、学校主管外事领导同意后,由学院负责联系国外进修学校和专业,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供帮助和指导。
  出国前进修教师须指定两名经济担保人,并与学校、所在学院和经济担保人签订出国协议书。派遣教师进修所需国际旅费和在外生活费由学校、学院、进修教师各支付三分之一(生活费按照国家访问学者生活包干费标准核算,国际旅费按照机票发票额据实核算),国内办理出国手续等有关费用,由个人或所在学院负担。进修教师在外期间学校留存其国家档案工资及福利,回校后补发。
  第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省政府出国留学奖学金项目
  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省政府留学奖学金项目人员,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职称在中级以上,具有一定科研成果,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省政府留学奖学金的要求。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省政府留学奖学金符合条件者,经所在学院或单位以及学校同意后, 个人向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评审合格后自行联系进修学校。
  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负担;获得江苏省政府非全额留学奖学金的出国人员,国际旅费由学校负担,省政府与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国外生活费标准差额部分,学校负担70%,出国人员所在学院或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10%。出国人员国内办理出国护照及签证费用由出国人员所在学院或单位负担,出国管理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省教育厅统一负责。
  获得留学资助或奖学金,但需要进行国内外语培训的人员,所需培训费和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由学校负担50%,所在学院或单位负担25%,个人负担25%;学习期间学校报销往返培训点路费一次。
  第六条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在外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应首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学术活动的邀请方、时间、地点及经费安排、预期收获、本人相关科研简历等(赴台湾参加学术活动者还须提供详细活动日程、所有与会人员名单及拟提交论文全文等整套材料),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后,持上述材料、国(境)外邀请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外事领导审批,然后报文至上级部门。
  鉴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事务多、工作量大、批复所需时间较长,以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签证审批有诸多不可预知的因素,为使出国(境)参加学术活动人员能够如期成行,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申请人应在学术活动开始前至少两个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申报出国(境)材料(赴台湾参加学术活动须提前三个月申报)。
  出国(境)参加学术活动人员所需经费自理。
  第七条 出国(境)合作研究(非校际交流项目)
  出国(境)合作研究的申报,参照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的程序进行。申报人员须同时提交所在学院有关该合作研究对学院学科建设必要性的支持报告。出国(境)合作研究一般不超过半年,一切费用自理。在外期间学校留存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回校后补发。
  第八条 随团出访或考察
  随团出访或考察,是指我校人员参加上级或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团组,赴国(境)外访问或考察。随团出访或考察相关事宜,一般由学校党政联席会决定,情况特殊或时间紧迫时由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外事的校领导研究决定。各级协会或学会组织的出访或考察,我校人员原则上不参加。
  第九条 出国(境)证件管理
  所有公派出国(境)人员所持护照、通行证等,应按上级规定,在回校后立即交还国际合作交流处。
  第十条 出国成果汇报
  公派出国(境)人员回校后,应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所在单位书面汇报其在国(境)外期间参加会议、进修或科研合作的成果,如必要,应提供相应的详细内容、成果证明及其他相关附件。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我校教职工个人决定的、与学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如旅游、探亲、自费留学、工作、结婚、奔丧、移民等。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向学校人事处请假,获准后将有关材料提交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通过后由保卫处政审并报学校主管外事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人员提交的审核材料须真实、完整,不得瞒报、谎报出国(境)理由。
  第十三条 学校书面批准申请人因私出国(境)后,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通知相关单位申请人出国时间。
  第十四条 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移民和工作的在职人员,须先向学校人事处提交辞职报告,获准后再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取得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应自觉及时地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告登记;省有关文件所列的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在职处级以上和离、退休省管以上的干部),回国(境)后一个月内,或领取出国(境)证件后因故没有出国(境)的,须将证件交国际合作交流处集中保管。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应主动将证件交国际合作交流处集中保管。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职人员需延期在外的应提前向学校申请,未经学校主管外事领导的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第十七条 在职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后,应在两周内凭所在单位到职证明向学校人事处报到,办理销假和其它手续,回校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出国(境)须先获得所在学院及教务处的同意,然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报学校主管外事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回校后应在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报到,并按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离校前须结清与学校的经济关系,完成应对学校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国际合作交流处。以前同内容文件有条文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