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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作者:国际处 时间:2018-12-05浏览:2258设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对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 小时( 农村72 小时) 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卡的,处以警告或者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对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第三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 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 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 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 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 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