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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师大国际〔2015〕59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7-14浏览:2484设置

校属各相关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5713


  

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学校办学国际化进程,鼓励和支持在校生出国出境交流学习,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出境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在江苏师范大学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各类学生,包括以下两类:

1.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得到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境外奖学金或各种项目奖学金等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学生,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

单位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全额或部分)的校际交流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出境学习学生、参加学部(学院)交流项目的交流学生。

2.因私出国出境学生。

因私(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自筹经费出国出境的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类。出国出境未满6个月的,为短期出国出境;出国出境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为长期出国出境。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负责我校出国出境学生工作的对内协调和对外联络,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并开展行前安全教育,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各学部(学院)、卓培部等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遴选或上级部门项目的初选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会同国际处对出国出境学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各类出国出境本科生的学籍管理、交流学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离校返校报到注册以及分管项目的遴选等工作,会同国际处对出国出境学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七条研究生院负责各类出国出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离校返校报到注册以及分管项目的遴选等工作,会同国际处对出国出境学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依据部门职责负责长期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工作。

第九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出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

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监督相关费用的缴纳。

第十条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会同研究生院审批需要使用导师科研经费的研究生出国出境事项。

第十一条组织部负责办理出国出境学生党员保留党籍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公派出国出境学生的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十二条学校资助(全额或部分)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科研合作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的学生,以及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需持国外境外主办单位邀请函、我校与国外境外高校协议书等有效文件,向国际处申请并填报《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赴港澳台个人申请表》《江苏师范大学本科生出国、赴港澳台个人申请表》(可在国际处网站下载),经国际处审核报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公派出国出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

2.外语能力优良,身心健康;

3.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4.具备在国外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5.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出境,应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选拔相关申请表格,外方教育机构的录取通知书、邀请信、科研合作协议书、联合培养协议书等资料的复印件,各类项目所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公派学生出国出境项目(国家公派项目和单位公派的校际交流项目)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国际处会同有关单位发布选拔通知;

2. 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培养单位递交申请材料;

3. 各培养单位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名额,在本单位进行初选并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4. 学校相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后拟定入选名单,经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上网公布。

第十六条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应在出国出境前办理学校派出手续。国际处负责按正式录取名单出具江苏师范大学公派学生出国出境任务书,督促长期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完成以下派出程序:

1.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在获得任务书之后,到国际处领取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相关审批表格。

2. 按规定填写完审批表格,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请假等手续。

3. 按出国出境相关审批表上的规定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需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本

科生需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委培、定向、国防生等另外签署合作培养协议的学生出国出境,审批时还需提交其他签约方的书面同意证明),报国际处审核批准。

第四章学籍及相关事务管理

第十七条经批准出国出境的公派学生,国内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在国外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我校学生可申请自费出国出境。属出国出境旅游、探亲访友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假期中进行并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出境的学生需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赴港澳台个人申请表》或《江苏师范大学本科生出国、赴港澳台个人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批、备案,在外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申请休学。

第十九条出国出境学生应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短期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手续;长期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应在两周内到国际处和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手续,到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出境,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出国出境擅自逾期不归的,学校可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派学生在国外境外进修的各科成绩,应于国外境外学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相

关培养单位。

公派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交流项目在外方学校学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计入学生学习成绩记录,学校承认学分。

第二十二条公派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类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江苏师范大学,也可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二十三条有中外合作办学或校际交流合作项目协议的,按双方学校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在公派出国期间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须在学校统一寄出毕业生档案前向所在培养单位说明,由培养单位统一送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应缴清应交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

短期出国出境的学生应正常交纳本校学费。长期出国出境学生,若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提供的在国外境外院校就读时免学费、免住宿费、提供奖学金、发放生活费等待遇的,应同时缴纳在本校的学费;若未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提供的上述待遇的,可凭外方高校交纳学费的发票或证明申请免交相应期间的本校学费。

长期出国出境学生休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休学期间不交纳本校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公派生出国出境期间可继续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生活补助等各项生活补贴。公派出国出境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前提为已正常缴纳我校学费,否则不予享受。

第二十七条学生出国出境期间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宿手续,在外期间学校免收其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学生党团员出国出境者,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培养单位党团组织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生应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各培养单位应作好出国出境学生的管理工作,指派教师负责公派学生在国外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三十一条已派出的公派项目学生有义务向后续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公派项目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15日内向国际处和所在培养单位各提交一份《学习交流报告》。

第三十二条在国外境外学习期间,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自觉维护江苏师范大学的声誉和形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之前派出的学生可按原文件和批准条款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国际处负责解释。